关于撤销株洲华春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3-05信息来源: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株荷工商撤字〔2018〕1号

  关于撤销株洲华春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当事人:株洲华春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昕,住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819号富华商业广场1栋604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5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到当事人注册公司的住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819号富华商业广场1栋604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住所已租给株洲市荷塘区北大星学校,没有发现当事人在该住所经营,也没有发现当事人的招牌。2017年11月17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司法鉴定意见为当事人提供的注册资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王晓昕”的签名非王晓昕本人书写。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的登记基本情况表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明当事人在公

   

  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二、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三、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登记的地址经营,也无法找到该公司的下落。

  证据五、株洲市荷塘区北大星学校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株洲市荷塘区北大星学校已于2013年12月26日租赁了该住所并一直在使用,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虚假。

  证据六、王晓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注册资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证据”的签名非王晓昕本人书写。

  证据八、王晓昕的举报信,证明当事人所办公司设立登记非王晓昕本人或王晓昕授权办理。

  我局于2018年1月25日下达了株荷工商撤听字〔2018〕01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并于2018年1月25日在www.9365.com门户网(http://www.0392qq.com/)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株洲华春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60日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www.9365.com荷塘分局                         2018年3月5日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