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株洲市赛讯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4-25信息来源: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

株荷工商撤听字〔2018〕02号

株洲市赛讯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三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5月24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9日到当事人注册公司的住所株洲市荷塘区东湖路佳苑小区10栋203进行检查,发现该住所仅为居住场所,没有发现当事人在该住所经营,也没有发现当事人的招牌。2018年3月23日,分别对李家宇和公司住所所在地房主张仕满进行了询问,询问结果表明李家宇和张仕满互不相识,他们之间没有签订任何房屋租赁协议。2018年1月29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司法鉴定意见为当事人提供的注册资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李家宇”的签名非李家宇本人书写。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的登记基本情况表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二、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三、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在注册登记的地址经营,也无法找到该公司的下落。

  证据五、公司注册地住所房主张仕满询问笔录一份,说明房主没有租赁过房屋给李家宇,对注册资料中的房屋租赁协议也不知情。

  证据六、李家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注册资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李家宇”的签名非李家宇本人书写。

  证据八、李家宇的举报信,证明当事人所办公司设立登记非李家宇或李家宇授权办理。

  证据九、举报人的身份证明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遗失报警回执,该证据证明举报人身份证被盗及对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唐熙  伍贵荣  联系电话:0731-28414737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0731-28480968(监察室)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

                               2018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