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株洲市赛讯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5-28信息来源: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株荷工商撤字〔2018〕02号

  关于撤销株洲市赛讯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当事人:株洲市赛讯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宇

  住所:株洲市荷塘区东湖路佳苑小区10栋203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5月24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李家宇”签字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经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李家宇和房主张仕满,均表示对该房屋租赁协议签定从不知情,也未与当事人签定过任何房屋租赁协议。

  查证的事实表明当事人在该设立登记时存在提交了虚假材料的行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登记基本情况表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二、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三、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资料。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登记的地址经营,也无法找到该公司的下落。

  证据五、公司注册地住所房主张仕满询问笔录一份,说明房主没有租赁过房屋给李家宇,对注册资料中的房屋租赁协议也不知情。

  证据六、李家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注册资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李家宇”的签名非李家宇本人所签。

  证据八、李家宇的举报信,证明当事人所办公司设立登记非李家宇本人或李家宇授权办理。

  证据九、举报人的身份证明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遗失报警回执,该证据证明举报人身份证被盗及对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下达了株荷工商撤听字〔2018〕02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并于2018年4月25日在www.9365.com门户网(http://www.0392qq.com/)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株洲市赛讯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60日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www.9365.com荷塘分局      

                                                             2018年5月28日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