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跑一次”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06-07信息来源:

●登记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596号);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63号)。


●登记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与告知


●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为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

  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住宅的,除提供以上房屋权属证明外,还应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但应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宾馆、饭店(酒店)、市场铺面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相关表格下载: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所需表格及范本可以在登记窗口领取、查阅,也可以在下面链接中下载。

 

附件1:登记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附件2:个体工商户登记表格下载

附件3:个体工商户登记表格范本下载

附件4: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一口清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