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株工商行处听字〔2016〕9-11号)
发布日期:2016-12-20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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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证:你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2016年9月9日上午,我科欧阳天翔、雷勃两位同志到株洲市房产局四楼3号窗口,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房产资料进行查询比对,发现与实际房产资料不符。2016年10月10日上午,我科两位同志又来到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查找,经多次询问无法查找该住所后,向该片区的株洲市荷塘区前进社区居委会查证,居委会出具了该社区辖区范围内无钻石路秀苑小区的证明。当事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均系虚假材料,涉嫌构成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相关证据、证明事项及采信理由
证据一、你公司的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该证据系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查询资料,盖有我局信息中心查询专用章,并标注了查询日期。
证据二、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你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该证据经房产局查询比对系造假。
证据三、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前进社区出具的该社区辖区内无钻石路秀苑小区的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且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的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八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陈述、申辩,或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欧阳天翔 雷 勃 联系电话:28817369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0731-28817387(法规科)
0731-28817383(监察室)
(印章)
2016年12月20日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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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是否要求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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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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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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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