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株工商撤听字〔2016〕9-12号】
发布日期:2016-12-20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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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三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证:你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2016年9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株洲市房产局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房产资料进行查询比对,发现与实际房产资料不符。2016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株洲市天元区铁路生活区49栋503号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处楼下和门口并无湖南睿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牌,503房室内并无办公设备。同时该房屋业主夫妇证实,既不认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燕,也未签订租房协议。你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均系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的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该证据系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查询资料,盖有我局信息中心查询专用章,并标注了查询日期。
证据二、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你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经住所户主李宁本人签字确认,他本人没有签订过该协议,也未将房屋进行出租。该证据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系伪造。
证据三、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你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该证据经房产局查询比对有出入,有篡改。经李宁确认非本人房产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且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欧阳天翔 雷 勃 联系电话:28817369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0731-28817387(法规科)
0731-28817383(监察室)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0日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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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是否要求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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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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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