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株工商撤听字〔2016〕9-10号】

发布日期:2016-12-20信息来源:

湖南翰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三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证:你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2016年9月9日上午,我科欧阳天翔、雷勃两位同志到株洲市房产局四楼3号窗口,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房产资料进行查询比对,发现与实际房产资料不符。2016年10月10日上午,我科两位同志又来到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三一歌雅郡4栋1106号,向小区物业进行查证,物业证实该小区4栋为楼梯房,最高只有6层,没有1106号。且该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7月23日召开业主大会选出,在2016年4月6日不可能有业主委员会公章。你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均系虚假材料,涉嫌构成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相关证据、证明事项及采信理由

证据一、你公司的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该证据系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查询资料,盖有我局信息中心查询专用章,并标注了查询日期。

证据二、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你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盖有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住宅改变经营性用房的证明,经该小区物业证明,4栋没有1106住户,公章为伪造,证明系造假。

证据三、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你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该证据经房产局查询比对系造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且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欧阳天翔  雷 勃  联系电话:28817369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0731-28817387(法规科)

                      0731-28817383(监察室)

(印章)

2016年12月20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是否要求举行听证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