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湖南睿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株工商撤字〔2017〕1号)
发布日期:2017-04-05信息来源: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株工商撤字〔2017〕1号
关于撤销湖南睿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当事人:湖南睿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30200000160383
法定代表人:李美燕
住 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铁路生活小区49栋503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2月3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2016年9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株洲市房产局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房产资料进行查询比对,发现与实际房产资料不符。2016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株洲市天元区铁路生活区49栋503号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处楼下和门口并无湖南睿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牌,503房室内并无办公设备。同时该房屋业主夫妇证实,既不认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美燕,也未签订租房协议。当事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均系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该证据系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查询资料,盖有我局信息中心查询专用章,并标注了查询日期。
证据二、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经住所户主李宁本人签字确认,他本人没有签订过该协议,也未将房屋进行出租。该证据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系伪造。
证据三、我局信息中心出具的当事人注册登记时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该证据经房产局查询比对有出入,有篡改。经李宁确认非本人房产证。
以上证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16年 12月20日下达了株工商撤听字〔2016〕9-12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12月23日以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株工商撤听字〔2016〕9-12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同时在www.9365.com门户网站(http://www.0392qq.com/)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且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湖南睿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