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分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株石工商撤听字[2017] 2-1号)
发布日期:2017-05-24信息来源:
株洲江麦达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三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证:你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分局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代理人凌菁在委托代理株洲江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过程中,未接受公司申请人的当面委托,在举报人李媛媛未当面授权、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成立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3月13日上午,根据公司注册登记所提交的房产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株洲市房产局进行了核对查询,发现该房产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康敏东在株洲市无不动产产权情况记录。同日下午,执法人员对株洲江麦达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建材大市场13栋401号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地址虚假。你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均系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代理人凌菁的身份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身份。
证据二:2017年3月9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代理人凌菁受公司申请人以外的他人委托注册公司情况。
证据三:举报人李媛媛身份证明的情况说明和报警回执,该证据证明,举报人对公司登记不知情及身份证被盗的情况。
证据四:株洲市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该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明为虚假。
证据五:经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金盆岭居民委员会见证确认的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该证据证明公司住所为虚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的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分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株石工商撤听字[2017] 2-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此告知书同时张贴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分局公告栏内。(分局地址:湖南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22号)
联系人:张益华,吴焘 联系电话:0731-28346445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8346449(法规股)
0731-28332691(监察室)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分局
2017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