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株洲江麦达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株石工商撤字〔2017〕1 号)

发布日期:2017-06-16信息来源:

当事人:株洲江麦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L6U2D7E

 法定代表人:王江录

 住所:株洲市石峰建材大市场13栋401号

 公司成立时间:2016年10月14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4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分局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代理人凌菁在委托代理株洲江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过程中,未接受公司申请人的当面委托,在举报人李媛媛未当面授权、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成立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3月13日上午,根据公司注册登记所提交的房产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株洲市房产局进行了核对查询,发现该房产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康敏东在株洲市无不动产产权情况记录。同日下午,执法人员对株洲江麦达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建材大市场13栋401号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地址虚假。当事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均系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代理人凌菁的身份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身份。

    证据二:2017年3月9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代理人凌菁受公司申请人以外的他人委托注册公司情况。

    证据三:举报人李媛媛身份证明的情况说明和报警回执,该证据证明,举报人对公司登记不知情及身份证被盗的情况。

    证据四:株洲市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该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明为虚假。

    证据五:经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金盆岭居民委员会见证确认的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该证据证明公司住所为虚假。

以上证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虚假,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株石工商撤听字[2017] 2-1号),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在www.9365.com门户网站对《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株石工商撤听字[2017] 2-1号进行公告送达,并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分局的公告栏内进行了张贴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株洲江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峰分局

2017615日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